2021年7月31日7时许,刘某平驾驶小车在x013线双峰县石牛乡石牛山社区左转弯驶出时与驾驶摩托车的朱某梅相撞,事故导致朱某梅右脚脚踝受伤住院十余天,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刘某平负主要责任,朱某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平为朱某梅垫付医药费28000余元,出院后朱某梅回家休养并自行购买草药进行敷治,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2021年10月中旬找到石牛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石牛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组织双方及所在村委(社区)书记进行调解。
经了解,刘某平驾驶的机动车由于保险到期后未及时购买新的保险,导致保险公司未能介入赔偿,全部的赔偿责任都要由其自行承担,为此,刘某平表示朱某梅提出的赔偿要求与其心理承受的范围差距过大,一直不愿让步将赔偿款往上提高。
另一方面,朱某梅认为其受伤后住院及出院休养其花费了医药费,产生了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等等,各项费用都是按照规定计算出来的,所主张的赔偿已经是非常合法合理的,并且自愿承担30%的责任,也已经是做了最大的让步,故在调解过程中也一直不同意降低赔偿标准,使调解陷入了僵局。更重要的是朱某梅在治疗终结后并未去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这给调解工作更加增加了难度。
当调解员面对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1.有法可依,降低预期。2.分析利害,趋利避害。3.灵活变通,打破僵局。历经三个月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坦诚中肯、情理交融,经过多次的调解,慢慢让双方打开心结,理性交流沟通,提出合理诉求,最后在2022年1月13日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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