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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件构罪不捕!“少捕慎诉慎押”,涟源检察这样做

作者:刘凤玉 来源:涟源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3-23 18:18:53

面对新时代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刑事司法如何跟上?检察履职如何跟进?涟源检察以生动的司法、检察实践回应期待。

1.犯罪嫌疑人自首且积极筹款赔偿,构罪不捕!

2022年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在涟源市某镇公路上行驶时,因未注意行车安全,撞倒了一名在公路上行走的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旁人报案后,张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并积极抢救伤者。经鉴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家人在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态度诚恳。且因双方当事人家庭困难,当地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争取民政、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予以救助,并组织调解,目前赔偿款已支付到位。涟源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在案发后自首且积极筹款赔偿,取得了受害方谅解,遂对其作出构罪不捕的决定。

2.自首又立功,构罪不捕!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进行转账收款,从中获利168元。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事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涟源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犯罪后自首又立功,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实践证明,用好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有助于传递正确司法导向,引领塑造法治观念,推进诉源治理,减少社会对立面,厚植党的执政基础,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涟源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廖斌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有着深刻认识,他表示,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宽严相济,在办案中释放司法善意,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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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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