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司法局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复议公信力强化提升”为工作目标,坚持三大原则,切实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有序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对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办案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坚持“案结事了”原则,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树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理念,建立甄别分类、简案速调、难案精调等工作机制,根据当事人意愿,将协调化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强化受理前释明协调、审理中释法说理及结案后安抚疏导工作。结合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平台,与县检察院建立联调工作机制,对于疑难复杂类复议案件,邀请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共同成立联合协调组,形成协调化解工作合力,共同协调化解政府信息公开、宅基地审批、治安管理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疑难复杂案件7件。2020以来年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28件,其中通过解析证据、释明法理、回应实际诉求,强化案前、案中协调等工作,共协调化解交通违法处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等案件52余件,案件调解撤回率达到41%。2013年9月,胡某某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其对交警部门以简易程序处罚的处罚决定书拒签,也未按照规定前往交警处罚中心接受处罚。时至2022年3月,胡某某去办理驾照业务时,被告知其本人尚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胡某某以交警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胡某某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对其复议时效存疑的前提下先行受理,通知被申请人交警部门答复。在进行审理过程中,复议机构发现,交警部门在对胡某某的行政处罚中,存在程序瑕疵,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化解行政争议。交警部门指导胡某某在交管12123APP平台进行学法减分,也顺利办理驾照驾照业务的目的。胡某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做到“案结事了”。
二是坚持“便民为民”原则,着力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水平。完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实地调查、听证、调解、协审等配套工作机制,加强类型化争议案件审理标准研究,有效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案的质效。建立行政复议疑难案件会商制度,经常性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行政法官进行讨论,有力提升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办案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制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告知书,推进行政复议“最多跑一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体验感和满意度。曾某某是一家电动车店组装、维修人员,2021年3月,曾某某在县城某广场开展促销活动。中午曾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从门店到广场参加促销活动,路途中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受伤住院治疗,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负同等责任。曾某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部门以曾某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电动车店不服该决定,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审查,曾某某与电动车店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曾某某驾驶电动车从门店到促销活动场所参加促销活动,是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该路线是门店到促销活动场所的合理路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曾某某在此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而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复议机关认为《认定工伤认定书》适用法律的具体款项虽存在错误,但认定工伤结论正确,且对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为防止行政程序空转、提高行政效率,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认定书》。
三是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严格行政复议审查标准,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关,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指正、调和、息争的法律效益。在纠正错案的同时,及时将存在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并阐明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从而有效促使行政行为规范化。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及申请人的合理诉求,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途径,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协调,解决合理诉求,同时强化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020以来年共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3份,直接予以纠错案件3件,因存在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等问题经协调被申请人自行撤销的交通违法处罚案件4件,有效发挥了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刘某某、朱某某不服某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书》、《答复函》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双峰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而是属于村务信息;该单位作出的《答复书》、《答复函》公开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朱某某的答复书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身份信息复制给申请人不当。复议机关向该单位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一是对于此类村务信息的公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申请,向申请人指明途径;二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时,依法行政,即做好群众工作,又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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