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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兼职“开公司”?|纠错!新化一冒名注册公司经检察公开听证后被依法撤销!

作者:吴小洁 来源:新化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9-20 21:35:49

“感谢检察机关和县市场监督局这么重视我的事情,为我拆除了这枚'定时炸弹’,这件事情困扰我多年,现在终于能安心了!”2022年8月 30 日,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冒名注册公司申请撤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当事人杨某在会上连声道谢。杨某系湖南省湘西州的一名公职人员,2017 年年底,他突然被单位纪检部门以违规开办企业的原由通知其接受调查。通过纪委得知自己在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居然开了一家名为“百某”的公司,一直身在湘西从未去过新化的杨某百思不得其解。为稳妥起见,他多方询问家人,是否有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登记过公司,家人们均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细想之下,杨某觉得此事可能与他2011 年在外出差培训时不慎遗失身份证有关,当时他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还补办了新的身份证,难道是有人捡了他的身份证,冒名注册了公司?杨某将此情况向纪检部门作了说明,并拿出当时的报案证明,才暂时平息了此事。为自证清白,同时彻底消除隐患,杨某先后去了当地的公安局和市场监督局询问此事,当地市监局告知其要去公司注册地才能撤销登记,因工作忙碌此事只能暂时搁浅。2018 年9月3日,杨某利用休假时间前往新化一探究竟,查明的确有人在 2017 年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新化县工商管理局(现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申请注册登记了百某公司。但百某公司登记资料中的签名、捺印及联系电话均不是自己的,遂向新化市监局提出依法撤销百某公司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申请。由于机构调整,暂无政策支持此种情况下的撤销登记,为避免冒用人利用该公司营业执照进行其他违法行为,市监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于当日将该公司以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为由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三年后的一天,杨某与其一位在检察机关工作的亲戚闲聊中得知检察院有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的职能,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这使杨某又重新燃起了希望。2022年6月,他再次来到新化,向新化检察院申请监督市监局依法撤销公司登记。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前往市监局了解情况,当时国家总局没有出台关于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处置的指导规范性文件,所以无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百某公司进行撤销或吊销。随着调查的深入,检察官了解到涉嫌冒用杨某名义注册百某公司的康某,系开设赌场罪的嫌疑人,且有违法前科,如不及时完成撤销登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遂决定移送新化公安局对其进行查处。

“杨某的确挺无辜的,我们应该尽快消除此事对他的不良影响。”新化检察院决定组织召开一次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律师等听证员参加,共同为杨某解决难题。

8月30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听证员对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围绕是否能认定杨某被冒用身份信息、案涉公司是否应被撤销登记、检察机关是否制发检察建议书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杨某及市监局相关领导、科室负责人也到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经充分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涉案公司应该被撤销登记,杨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并希望检察机关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早帮杨某消除影响。结合听证意见,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同意,新化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并宣告送达。“有了检察建议,我们做工作也更有底气了。对杨某这个案子,我们一定履职到位。对于类似问题,我们一定会加强管理。”从办案检察官手中接过检察建议书后,该县市监局负责人肯定地表示将立即依法启动相关程序,按规定流程对假冒杨某信息注册的公司予以撤销登记。被不法分子冒用身份后背上“老赖”的名号甚至陷入刑事调查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案目前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当事人而言存在巨大隐患。为进一步查实百某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检察机关已将此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将持续关注后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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